新《环境保护法》正式实施
2015年1月1日起,新《环境保护法》正式实施。该法规定,违法排污的行为要按日计罚,并且没有上限;通过暗管排污、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,有可能被公安部门拘留,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……这也意味着各行业普遍在环保方面要努力达标。
按照新法要求,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,行政机关可对拒不改正的进行按日连续处罚,违法成本大大提高,因为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,受到罚款处罚,被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,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”;而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、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,引入治安拘留处罚;构成犯罪的,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这都将对违法行为人产生震慑作用。而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,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等措施,情节严重的还可报经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而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浓度和总量、超标排放情况,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